一.对美育是“完美人格培育”的质疑
有一种美育观点说,美育是“完美人格培育”。这是个值得商榷的说法。此说存有一大疑问:那就是“完美人格”是怎样的“完美”?对德、智、体三项等是包括,还是不包括?假如不包括,即连德、智、体都没了的人格,还算“完美”吗?假如包括,试问:美育有哪有那么大的“神通”,能一家担负起德、智、体三家的重任,不玄乎吗?
略加思索不难看出:所谓“完美人格培育”,实质几乎就是教育法里“培养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”的同意语。在这个“全面发展”意义上说的“完美人格培育”,是整个大教育“集体”施教完成的目标,而不是美育一家施教所能胜任、完成的目标。美育是“完美人人格培育的理论,说说而已,经不起实践检验的,若果真检验一下,就会“穿帮”。
我们不应凭空夸大美育的功能,而应紧紧地贴近美育的实际进行理论概括,那样,美育就会收缩到它应有的领地——美德之育的地盘上来。当今,美育被空前地提到日程上来,那美育的价值几何?价值又是什么?等等,都是需要一一讨论的。
二,美育应从狭义中“突围”出去,走向广义的美育
美育有狭义与广义之分。狭义美育论,只有“艺术美育”一个板块;广义美育论,却有“艺术美育”、“生活美育”两个板块。
现在,理论上几乎全是狭义美育论的天下。这可以理解,因为艺术不但有美的集中性、强烈性,还有可操作性、可调度性等。
但广义的美育论也应该提到日成上来,理由是:
一者,生活美育作用时间长。人,毕竟不能总生活在艺术里,不论对艺术审美多久,最后还是要回到现实生活中来,接受生活之美的薰陶。
二者,生活美育涉猎范围广。它包括自然美育、社会美育两部分;社会美育又包括物质环境美育、人文环境美育;人文环境美育又可分为三个“场”(环境)的,即:家庭“场”、学校“场”、单位“场”等,一句话:是泛美育的。